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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公司供暖温度低 消委介入促双方和解

发布时间:2024-04-23 来源: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 阅读次数: 【字体: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5日,武汉市消费者吴女士投诉,称其在冬季使用了某燃气公司的管道暖气,在供暖期间,室内温度仍偏低需要经常开空调制热辅助升温才能达到18度。就此问题,吴女士多次与燃气公司沟通协商,未果。遂向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投诉,请求帮忙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省消委受理投诉后,立即展开投诉调查。经查,消费者吴女士于2023年10月27日向燃气公司支付了冬季供暖4个月费用5266.8元,在供暖期间,室内温度一直达不到该公司承诺的最低标准。供热服务合同约定在集中供热期间室温标准为持续稳定用热后室温不低于18°C,吴女士反映问题后该公司多次派员测温只有13度左右,后续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基于双方协商一直没有进展,省消委便组织座谈调解,在调解中,省消委工作人员结合专家律师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该公司在服务中要牢固树立为消费者服务意识,规范服务用语,完善服务措施。最终燃气公司承诺退还冬季采暖费5266.8元,并免费为消费者提供一次室内管道、暖气片冲洗服务。消费者吴女士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中,依据《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供热经营者不得无合法依据拒绝向消费者服务,强制消费者购买服务,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义务。 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结合以上法律规定,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只检查不维修、反映问题不解决,涉嫌免除经营者责行,加重消费者责任等违法行为。在调解时得到有效纠正,促成该公司补偿消费者实际损失。

(案例提供: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